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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城县教育支付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阜城县教育体育局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有效性:

          阜城县教育支付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教育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各学校财务管理及收费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劳务、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  实行月报帐制,原则上每月25日前(每周二、四)报销业务支出,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应追加的学校经费预算,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追加,各学校不得突破追加的支出预算。

          第五条  各学校报账员负责对原始凭证(财政收据或税务发票)进行预审,并按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进行归类。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要求粘贴整齐,原始凭证需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报账时,由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收支票据进行核实,核实后再予以支付。

          第六条  县教体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学校运转的实际,侧重于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地处边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该类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第七条  对于学校部分日常用品,如:笤帚、簸箕、白纸、复印纸、粉笔、备课本等进行招标采购,每学期各有关学校按需提前申报购买物品数量。

          第八条  对于学校在1000元以上的购置或维修开支,要书面写出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实施、审核验收后报销。原则上1000元以上购置或维修等必须转帐。

          第九条  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全部缴入县财政局综合股,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财务审批手续进行收支。上级规定的代收费,如考试考务费、作业本费等纳入教育支付中心集中管理,严禁各学校直接坐支,严禁各学校设立帐户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日常支出的单项管理:

          试卷费:学生学期或月结小测等试卷由教体局有关股室进行考核评估后实行统一购置,限定数量、金额等。

          差旅费:因公出差,必须如实填报差旅费报销单,根据出差地点、区域,每天补助30-80元,不再报销餐饮费。公务租车,需提供原始详细清单,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员等(外出参加培训的,需附有上级培训通知或文件)。

          打印费:需提供原始详细清单,包括时间、事由、经办人、金额等。

          日常开支:每月固定支出的水、电、电话费、报刊费等费用,无特殊情况,均需当月或次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报刊费要核定订阅标准数量和最高限额。

          临时用工及工资管理:每学期初(开学前)各有关学校报所需临时工(门卫或保安人员)、代课教师数量及名单,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工资标准,待局审核后签订用工协议,下月初发放上月工资,不得拖欠。

          补助及津贴的发放与管理:不得乱发补助津贴及奖金,对于确实需要发放的补助及津贴,每学期初上报各种补助预算(项目、涉及的有关人员、标准及金额),待局审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学校将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校均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县教体局监督并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每月计财股(支付中心)有关人员对所有学校的账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到有关学校对报账事项进行核实和调研,对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支出逐项审计,对1000以下的项目支出抽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报请有关领导,对当事人给与警告或相关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